2011.7.7 最新消息
廢止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三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五○號函(如附件)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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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但於生效日前已受理且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之都市更新案,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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